汽车物流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简称中物联汽车物流分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utomotive Logistics Association of CFLP。

第二条  分会是由汽车物流企业、汽车相关生产企业、汽车物流设备制造企业、汽车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会员单位和业内人士,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汽车物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分会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物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汽车物流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调查、收集、分析、整理汽车物流行业的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近期和长远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3.推动汽车物流相关单位的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建立专业的汽车物流和供应链共享信息网络,为企业间的合作搭建交互平台;

4.组织开展汽车物流领域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汽车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5.推动汽车物流理论和实践结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会和展览会;

6.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汽车物流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和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编辑、整理、出版行业经济技术资料、书籍、报刊和杂志;

7.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汽车物流和供应链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汽车物流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8.组织本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汽车物流行业经济合作、贸易往来、技术开发、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9.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10.承担政府部门、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11.开展咨询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12.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1.凡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并交纳会费,属于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单位,均可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备案。

2.本分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分会活动;(三)获得分会服务优先权;(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的决议;(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分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四)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规定缴纳相应会费;(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分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

本分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本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本分会的相关事项。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并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分会会长由会长单位代表轮流出任;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常务副会长单位推荐候选人;副会长从副会长单位推荐候选人或推荐社会知名人士,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汽车物流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4. 会长单位实行轮值制,任期一年。

5.本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6.本分会重大事项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分会会员会费、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各项有偿服务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规定缴纳相应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3.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九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1.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本分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十条  附则

1.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物联汽车物流分会。

2.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3.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