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简称中物联汽车物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utomotive Logistics Association of CFLP,缩写形式为CALA。
第二条 分会是由汽车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物流设备制造企业、汽车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汽车物流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行业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动汽车物流相关单位的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建立专业的汽车物流和供应链共享信息网络,为企业间的合作搭建交互平台;
(五)组织开展汽车物流领域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汽车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推动汽车物流理论和实践结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会和展览会;
(七)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汽车物流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和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编辑、整理、出版行业经济技术资料和书籍;
(八)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汽车物流和供应链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汽车物流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经贸洽谈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促进汽车物流行业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行业企业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三)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汽车物流设备制造企业、物流信息服务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分会,分会会员也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业务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第七条 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和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当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汽车物流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由会长单位代表轮流出任;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常务副会长从常务副会长单位选举产生;副会长从副会长单位选举产生或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兼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可方可延长任期。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汽车物流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
第十八条 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会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4年10月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