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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车新文件处罚范围可追溯到主机厂,“一超四罚”将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11:24 中物联汽车物流分会

2019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198号)(点击查看政策原文),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不同是对主机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将处罚从路面的司机和车辆,扩展到整车物流企业和货运源头企业,实施“一超四罚”



文件中有哪些关于主机厂的要求,来看一看


原文: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解   读 

1.以往仅要求主机厂对出厂车辆进行管理,但此次文件中要求主机厂对在途运输也要加强管理,严控出厂后换装、倒板的行为,主机厂要起到监督、遏制的作用;

2.合理制定运输合同和价格,此次文件中要求主机厂要从市场实际运营成本方面切实考虑制定运价和合同。

目前,有部分低价中标的运输合同,整车物流企业和司机不得不采取违法装载的行为来完成运输任务,运价给不上迫使司机们非法装载,使用6位车却没有6位车的运输价格导致了“6+2”这种违法趋势越演越烈。





原文: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定期公布严重违法装载的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信息以及运载的乘用车品牌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转发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解  读

公安、交通部门对车辆运输车进行了单独的违法数据统计和处理,文件中明确指出要通报严重违法装载的乘用车品牌,这对于主机厂来说可能是对品牌价值的影响。

一个好的品牌无论从产品质量与技术,还是到销售与管理,都有其品牌形象在,其中物流环节也是一样的,在物流过程中的出现的违法运载的行为被通报后可能影响企业树立的品牌形象,交通部门这次将对装载品牌信息进行通报,各主机厂也将面临这样的品牌形象检验。




话题阅读
“一超四罚”将会面临什么
2016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明确提出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
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车辆运输车驾驶员
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整车物流企业
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物流园区、场站等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主机厂
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中物联汽车物流分会